为贯彻《中共青海省委办公厅、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行政务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青办发[2005]29号)和《省政府及各部门政务公开暂行办法》,完善民主监督制度,促进提高审计工作效率和水平,结合我厅审计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目的和原则
政务公开应当以保障人民群众的民主权利、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着力于提高审计权力运行的透明度,依法规范审计和有关行政行为,改进机关作风,加强廉政建设,自觉接受社会监督,提高审计服务大局、服务经济建设、服务基层和群众的能力,进一步促进依法行政,依法审计,树立务实、公正、高效、廉洁的审计机关形象。
二、组织机构
为进一步深化审计厅政务公开工作提供组织保障,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审计厅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厅领导和各处室负责人为组成人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法规处,法规处负责人兼任办公室主任。
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职责是:
(一)负责制定厅机关政务公开工作计划。
(二)组织有关单位做好向厅机关提出的政务公开申请的受理和处理工作。
(三)组织有关单位做好厅机关政务公开信息发布、维护、更新工作。
(四)组织编制厅机关政务公开目录。
(五)协调、检查、督促厅机关有关单位做好政务公开相关工作;向厅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和省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厅机关政务公开工作情况。
(六)有关文件规定或厅机关确定的其他工作职责。
厅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政务公开的日常工作,有关单位应积极协助共同搞好政务公开工作。
三、基本要求
(一)依法公开。明确厅机关应当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和不予公开的政务信息。
(二)落实责任。明确政务公开的目标、任务,确定政务公开的人员,制定政务公开目录。
(三)提高效率。规定不同政务内容的公开时限,及时公开和更新政务信息。
(四)热情服务。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在规定时限内,按照申请人要求的方式答复,或以申请人便于接受的方式答复,对不予公开的政务内容,应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救济的途径。
四、政务公开内容
(一)向社会公众公开的内容
1、厅领导干部情况。
2、审计机关职责、权限和审计程序。
3、厅机关内设机构及其职责。
4、有关审计工作的政策、法规、规章、制度等内容。
5、厅机关审计工作发展规划。
6、年度审计项目计划。
7、审计结果。
(二)向被审计单位公开的内容
1、公开审计内容。审计组进点时,要向被审计单位公开审计内容,包括审计的时间、范围和主要内容。
2、公开审计程序。审计组在进点实施审计前,要将国家审计机关开展审计工作的主要程序及时限要求向被审计单位公开。
3、公开审计机关和被审计单位的权利和义务。审计组在进点时应将审计机关和被审计单位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一并告知被审计单位,以便于依法开展审计工作。
4、公开审计工作纪律。推行审计纪律公示制度,审计组在进点审计时应将审计纪律“八不准”规定和举报电话,张贴公示于被审计单位办公场所,接受被审计单位监督;在现场审计结束后,应要求被审计单位填写“审计人员八不准纪律执行情况反馈表”,向驻厅纪检组反馈审计纪律执行情况。
5、公开违规事实和处理处罚依据及内容。在审计决定书中向被审计单位公开告知违规事实和处理处罚依据及内容。对达到听证条件的审计处罚,及时告知被审计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听证权利。
6、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上级文件规定应公开的其他政务信息。
(三)向单位内部公开的内容
1、领导干部年度廉洁自律情况。
2、本单位年度财务收支情况。
3、干部考核任用情况。
4、目标责任制考核奖惩情况。
五、具体形式
(一)主动公开的政务内容,可采取以下形式公开
1、省政府专网。
2、举行新闻发布会或新闻专访。
3、《青海审计信息》、《青海审计》等厅机关编发的刊物。
4、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
5、政务信息公告栏、电子屏幕或者其他设施。
6、举行审计听证会。
7、审计公告。
(二)依申请向申请人公开的政务内容和程序
1、应当公开的政务信息只涉及申请人本人或者部分人的事项,可以依申请人的申请,向申请人公开。
2、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申请公开厅机关政务信息的,可以采用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或者本人亲自到厅机关政务公开工作机构提出申请。
3、采用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提出的申请应包括: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所需信息的内容描述;本人亲自提出申请的,应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申请人提出申请时应填制《青海省审计厅政务公开事项申请表》,申请表免费提供。
4、厅机关政务公开工作机构收到申请后,应当场登记,并根据申请人要求和有关规定给予书面答复或者提供服务。
六、政务公开的期限
(一)厅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发布之日起30日内向社会公开;
(二)重要工作按照依法、及时的要求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公开;
(三)依申请政务公开事项,能当场答复的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在20日内作出书面答复;
(四)法律、法规、规章对政务公开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七、其他事项
(一)政务公开责任和过错追究
厅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牵头开展我厅的政务公开工作,有关处室积极配合,各尽其职,对需要提供有关资料的积极提供,需要配合工作时及时予以配合,对配合不力,工作推诿扯皮的单位和人员,追究相应的行政责任。
(二)考核评议
每年年度终了要结合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对各单位政务公开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考核评议,对政务公开工作不力的要相应扣减目标责任得分。
八、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本办法由厅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