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审计机关审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

为了提高审计人员素质,规范审计行为,加强职业道德修养,严肃审计纪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基本准则》和《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制定本规范。

第一条  本规范所称审计人员职业道德,是指审计机关审计人员的职业品德、职业纪律、职业行为、职业胜任能力和职业责任。

第二条  审计人员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的职责、权限和程序,开展审计工作,并遵守国家审计准则。

第三条  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应当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合理谨慎、职业胜任、保守秘密、廉洁奉公、恪尽职守。

第四条  审计人员在执行职务时,应当保持应有的独立性,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五条  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回避。

第六条  审计人员在执行职务时,应当忠诚老实,不得隐瞒或者曲解事实。

第七条  审计人员在执行职务特别是作出审计评价、提出处理处罚意见时,应当依法办事,实事求是,客观公正。

第八条  审计人员应当合理运用审计知识、技能和经验,保持职业谨慎,不得对没有证据支持的、未经核清事实的、法律依据不当的和超越审计职责范围的事项发表审计意见。

第九条  审计人员应当通过岗位任职资格考试,具备与从事的审计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职业技能和工作经验,并保持和提高职业胜任能力。不得从事不能胜任的业务。

第十条  审计人员应当遵守审计机关的继续教育和培训制度,参加审计机关举办或者认可的继续教育、岗位培训,学习会计、审计、法律、经济、科技等方面的新知识,掌握与从事工作相适应的计算机、外语等技能。

第十一条  审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岗位培训,应当达到审计机关规定的时间和质量要求。

第十二条  审计人员对其执行职务时知悉的国家秘密和被审计单位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的义务。在执行职务中取得的资料和审计工作记录,未经批准不得对外提供和披露,不得用于与审计工作无关的目的。

第十三条  审计人员应当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审计工作纪律和廉政纪律。

第十四条  审计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国家审计的权威,不得有损害审计机关形象的行为。审计人员应当维护国家利益和被审计单位的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  审计人员违反职业道德,由有关部门根据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第十六条  本规范由审计厅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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