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审计厅机关考勤和假期方面的暂行规定

为了进一步规范厅机关工作人员的考勤、各类休假制度,按照国家和省上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厅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考勤工作

(一)机关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上下班制度,不得无故迟到早退。

(二)各单位要严格执行考勤制度,每月10日前将上月的考勤报人教处审核。考勤要做到实事求是,严禁弄虚作假。每年底对机关工作人员进行考核时,将每位工作人员的全年考勤情况以处室为单位进行公布,作为年度考核确定等次的重要依据。

(三)人教处、办公室、纪检组、机关党委负责对各单位工作人员出勤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或抽查。在抽查中如发现不如实考勤登记的,对考勤人员和单位负责人予以批评或通报。

二、各类假期及待遇

机关工作人员拟请探亲假、带薪年休假、婚(产、计划生育及看护)假、丧假、病假、事假等,须由本人提出申请,按干部管理权限逐级审批并备案。副处级以下(含副处级)干部的请假经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同意后,报人教处审批;各单位的正处级干部(含主持工作的副处级干部)的请假经分管厅领导审批后,报人教处备案。

工作人员假期满后,应到本单位和人教处办理销假手续,无故外出不归或无正当理由擅自延长假期者,按旷工处理。

(一)探亲假

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国发[1981]36号)文精神:

1、机关工作人员探望配偶,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30天。

2、未婚人员探望父母,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确因工作需要,本单位当年不能给予假期,或者职工自愿两年探亲一次的,可以两年给假一次,假期为45天。

3、已婚人员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在四年中的任何一年,经过单位负责人批准,即可探亲)

4、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假待遇的规定》精神,新考录人员、大中专毕业生在试用期、见习期间不能享受探亲假。

5、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假待遇的规定》精神,女职工到配偶工作地点生育,在生育休假期超过56天(难产、双生70天)产假以后,再与配偶团聚30天以上,不再享受当年探亲假。

上述探亲假假期均含公休日和法定节假日,不含往返路程假,往返路途假根据探亲目的地另行确定。探亲假期间,工资和一切福利照发。

(二)带薪年休假

按照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人事厅《关于职工带薪年休假意见的通知》(青政办[2004]35号文)有关规定:

1、工作年限满一年不满十年的,每年可休假10天;工作年限满十年不满二十年的,每年可休假15天;工作年限满二十年不满三十年的,每年可休假20天;工作年限满三十年及其以上的,每年可休假25天。

2、依据青政办[2004]35号第四项第二条“工作人员当年请病假超过二个月,请事假超过一个月,旷工超过10天的,不再安排休假,其下次休假待回单位上班后的次年安排”的规定,对本年度内已休过假,后又请病假、事假和旷工天数超过文件规定天数的人员,扣除其本人下一年度的休假。

带薪年休假假期不含公休日和法定节假日。休假期间,工资和一切福利照发。

(三)婚假、产假、计划生育假、丧假

1、婚假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符合法定婚龄(女20周岁,男22周岁)的,婚假3天;初婚男(女)双方均达到晚婚年龄的,各增加婚假15天(女23周岁、男25周岁)。再婚的,只给婚假3天,不增加婚假。假期间按出全勤发工资,不影响调资、晋级、福利待遇和评奖。

2、产假

根据《青海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女职工生育假为56天(难产、双生70天),晚育(24岁以上)的增加产假30日,其配偶享受10日看护假,独生子女母亲的产假延长到半年;男方享受15日的看护假(含晚育看护假)。假期间按出全勤发工资,不影响调资、晋级、福利待遇和评奖。

3、计划生育假

根据《西宁市关于贯彻〈青海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若干问题的实施细则》的规定,机关工作人员施行节育手术(有医院证明者),(1)放环休假3天;(2)取环休假2天;(3)结扎输精管休假7天;(4)结扎输卵管休假21天;(5)人工流产休假14天;(6)人工流产同时放环休假14天;(7)人工流产同时结扎休假30天;(8)中期引产休假30天;(9)中期引产同时结扎休假40天;(10)产后结扎输卵管按产假对待再加14天。假期间按出全勤发工资,不影响调资、晋级、福利待遇和评奖。

4、根据《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待遇的规定问题解答》,结合我厅实际,新考录人员、大中专毕业生在试用期或见习期休产假的,试用期或见习期相应延长。

5、根据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通知》([80])劳总薪字29号)文“职工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死亡时,给予3天丧假;直系亲属在外地的,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的规定。工作人员请丧假和路程假期间,工资和福利待遇照发。

(四)病假

1、机关工作人员请病假,应有医疗机构证明。一个月以内的,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到人教处备案;超过一个月的,持医疗机构证明,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向主管厅长汇报审核,并到人教处办理请假手续。

2、根据青海省劳动人事厅《关于我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生活待遇的通知》的规定,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生活待遇,按下列规定执行:

1)机关工作人员病假年度累计或者连续在二个月以内的,本人基本工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与工龄工资)和艰苦边远地区津贴照发。

2)病假年度累计或者连续超过二个月不满六个月的,从第三个月起,按以下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加艰苦边远地区津贴之和的90%;工作年限满十年及以上的,本人基本工资和艰苦边远地区津贴照发。

3)病假年度累计或者连续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按以下标准发给病假期间生活费。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加艰苦边远地区津贴之和的70%;工作年限满十年不满二十年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加艰苦边远地区津贴之和的80%;工作年限满二十年及以上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加艰苦边远地区津贴之和的90%

3、依据青海省劳动人事厅《关于我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生活待遇的通知》(青劳人薪字[1999]165号)文精神,机关工人病假期间,岗位工资和技术等级(职务)工资照发。标准工资构成内的奖金(3/7)和艰苦边远地区津贴(41.3%),按以下标准执行:

1)机关工人病假年度累计或者连续在二个月以内的,标准工资构成内的奖金和艰苦边远地区津贴照发。 

2)病假年度累计或者连续超过二个月不满六个月的,从第三个月起,标准工资构成内的奖金和艰苦边远地区津贴,按以下标准发给: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按90%发给;工作年限满十年及以上的,按100%发给。

3)病假年度累计或者连续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标准工资构成内的奖金和艰苦边远地区津贴,按以下标准发给: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按70%发给;工作年限满十年不满二十年的,按80%发给;工作年限满二十年及以上的,按90%发给。

4、根据青海省劳动人事厅《关于我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生活待遇的通知》的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假期间,职务(技术等级、等级)工资全额发给。并依据(青劳人薪字[1999]165号)文精神,结合我厅实际,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假期间标准工资构成内的津贴(3/7)和艰苦边远地区津贴(41.3%),按以下标准执行:

1)病假年度累计或者连续在二个月以内的,标准工资构成内的津贴和艰苦边远地区津贴照发。 

2)病假年度累计或者连续超过二个月不满六个月的,从第三个月起,标准工资构成内的津贴和艰苦边远地区津贴,按以下标准发给: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按90%发给;工作年限满十年及以上的,按100%发给。

3)病假年度累计或者连续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标准工资构成内的津贴和艰苦边远地区津贴,按以下标准发给: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按70%发给;工作年限满十年不满二十年的,按80%发给;工作年限满二十年及以上的,按90%发给。

5、根据国家人事福利司关于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待遇的规定问题解答》规定,工作人员因公负伤(包括军队复员、转业人员旧伤复发),在医疗期间,工资全额照发。结合我厅实际,因公负伤医疗期间,审计工作补贴(工资外)按出全勤发给。

6、依据(青劳人薪字[1999]166号)和(青劳人薪字[1999]165号)文规定,结合我厅实际,工作人员病假期间(除公伤),各项津贴、补贴和误餐费均按国家和省上有关规定发放,并按实际病假天数扣减审计工作补贴(工资外)

(五)事假

根据青海省劳动人事厅《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事假期间工资待遇的通知》(青劳人薪字[1999]186号)规定,机关工作人员的事假,一年当中,累计在15天以内的,原工资(不含规定按考勤发放的各种津贴、补贴)照发;超过15天的,从第16天起,每请1天事假,停发一日工资。结合我厅实际,工作人员事假期间,各项津贴、补贴和误餐费均按国家和省上有关规定发放,并按实际事假天数扣减审计工作补贴(工资外)

(六)旷工

1、机关工作人员无故外出不请假或擅自延长请假时间逾期不归者,视为旷工。

2、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第十四章第七十四条规定,“工作人员旷工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5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30天的,予以辞退”。

3、根据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事业单位机构和人事制度改革的实施办法》和《青海省国有事业单位聘用制试行办法的通知》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的工勤人员,旷工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5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30天的,聘用合同即行解除。

4、每旷工一日,停发一日工资(含规定按考勤发放的各种津贴、补贴)

5、当年旷工3天及以上的,单位负责人应及时告知人教处和主管厅领导,由人教处在全厅范围内进行通报批评,并按实际旷工天数扣减审计工作补贴(工资外)

(七)其他

按照青海省劳动人事厅、青海省财政厅有关文件精神和我厅《关于调整审计机关审计人员工作补贴范围和标准的通知》规定,工作人员调离审计机关或离退休后,从调离审计机关或离退休之下月起,停发审计工作补贴(工资内、外);新调入人员,按工资介绍信中的起薪日期执行,审计工作补贴按实际出勤天数计发(含工资外)。新考录人员和大中专毕业生,当月15日(含15日)前报到者,按国家规定发给全月工资,15日后报到者,按国家规定发半个月工资。其他各种津贴、补贴和误餐费均按国家和省上有关规定发给。

三、有关工资待遇的计算方法

按照青海省劳动人事厅《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事假期间工资待遇的通知》(青劳人薪字[1999]186号)文的有关规定:工作人员的日工资均按工作人员本人月工资(不含规定按考勤发放的各种津贴、补贴)除以每月制度工作天数(21.5天)进行折算:

机关实行职级制人员的日工资=(基础工资+级别工资+职务工资+工龄工资+艰苦边远地区补贴)/21.5天。          

    机关工人的日工资=(岗位工资+技术等级工资+奖金+艰苦边远地区补贴)/21.5天。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日工资=(技术[职务]等级工资+津贴+艰苦边远地区补贴)/21.5天。

厅机关工作人员日审计工作补贴=月补贴金额/21.5天。

四、本暂行规定由人事教育处负责解释。

五、本暂行规定中除国家政策规定外,厅内的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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