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明确审计组工作职责,规范审计行为,提高审计质量,根据审计法和审计署《审计机关审计项目质量控制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审计组,是指在一定时间内,具体承办和实施单个审计项目的临时组织。
第三条 审计组的组成:一般项目审计组成员由两人以上、五人以下审计人员组成。特殊项目审计组成员需超过五人的须经厅长同意。
在确定审计组组长、配备审计组成员及其分工时,应考虑其专业胜任能力和职业道德水平,符合有关规定要求。
审计组成员一旦确定,未经主管厅长批准不得随意更换。
审计组在向被审计单位发送审计通知书时一并将审计通知书抄送财务部门,作为发放审计纪律“八不准”津贴的依据。
审计组实行审计组长负责制。审计组组长由一名具备任职资格的审计人员担任。
审计组组长可以委托有资格的审计人员担任主审,履行审计组组长授权范围内的职责,但审计组组长应当对主审履行职责的结果承担责任。
第四条 审计组组长任职资格: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格依法审计;
(二)必须取得审计专业高级技术资格,且从事审计业务工作两年以上;
(三)熟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四)具有较强的调查研究、综合分析、专业判断和文字表达能力。
不具备(二)规定条件的,必须参加审计组组长任职资格考试,考试合格后方能担任审计组组长。
下列人员未经厅长同意不得担任审计组组长:
(一)厅领导;
(二)综合部门的负责人;
(三)业务部门的负责人在同一时间内担任多个审计项目审计组组长的。
第五条 审计组的职责:
(一)根据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等审计依据,进行审前调查,编写审前调查报告。
审前调查报告应当为审计实施方案的编制提供翔实的依据。
审前调查的内容、方式、时间等按照《青海省审计机关审计项目审前调查管理办法》执行。
(二)编制审计实施方案。
审计组在编制审计实施方案时应当分析被审计单位有关情况,确定重要性水平和评估审计风险,围绕审计目标确定审计的范围、内容和重点。
审计实施方案必须有明确的审计目标、具体的审计内容和审计重点以及审计组成员分工和实施审计的具体步骤。审计实施方案要具有针对性和操作性,能够起到指导和控制审计组审计实施活动的作用。
审计实施方案必须在实施审计前编制,特殊情况需在进点审计后编制的,必须经主管厅长批准并报法规处备案。
(三)调整审计实施方案。
审计组在实施审计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调整审计实施方案:
1.审计实施方案依据的审计工作方案调整的;
2.审计实施方案确定的审计重点、步骤和方法改变的;
3.审计组人员发生变化,足以影响审计实施方案执行的;
4.审计中发现重大违法案件线索,需要改变审计工作内容和重点的;
5.审计范围受到限制,不能正常开展审计工作的;
6.按照规定的审计时限无法完成任务,需要延长审计时限的;
7.其他需要调整的。
审计组调整审计实施方案须履行规定的报批手续。
(四)发送审计通知书。
(五)实施审计查证,收集审计证据。
审计组成员应当按照审计实施方案确定的具体审计事项,在实施审计过程中收集审计证据。
审计组成员应当有针对性地收集与审计事项相关的审计证据。
对审计证据的书面形式不做统一要求,但审计证据必须具有客观性、相关性、充分性和合法性。
(六)编写审计日记,编制审计工作底稿。
审计组所有成员都应当逐日编写审计日记。
审计日记应当载明审计事项的名称、实施审计的步骤和方法、审计查阅的资料名称和数量、审计人员的专业判断和查证结果。
审计人员应当真实、完整地记录审计日记,不得遗漏、虚构、隐匿、毁弃,其他人不得删改。
审计日记应当要素齐全,内容完整,简明扼要。
审计人员应当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以及对审计结论有重要影响的审计事项,在编写审计日记的基础上,编制审计工作底稿。审计工作底稿应当有审计证据支持。
其他审计事项以审计日记记载审计事项的查证过程和结果。必要时可以附有审计证据或者相关资料。
(七)根据《青海省审计厅审计复核工作规定》,实施一级复核;
(八)整理、审核、鉴别、归纳审计资料,对审计事项初步进行审计评价,撰写审计报告;征求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的意见。被审计单位如有异议,要进行核实补证,如有必要应对审计报告进行修改并提出书面说明。
(九)按时办理审计复核意见中提出的应由审计组补正的事项。
(十)督促落实审计决定,了解审计建议的采纳情况及移送处理事项的办理情况。
(十一)按照审计档案管理要求收集与审计项目有关的材料,建立审计档案。
(十二)参与审计听证答辩及有关应诉事宜。
(十三)办理与审计项目有关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实行审计组执行审计纪律“八不准”津贴制度和审计组组长岗位津贴制。非本项目审计组成员不得领取该项目审计纪律“八不准”津贴。
厅领导、综合部门的人员参加审计组工作时不得领取审计纪律“八不准”津贴,外出审计期间按照出差对待,根据规定领取出差补贴。
第七条 审计组实施的审计项目,如有下列情况的,扣回审计组成员领取的该项目执行审计纪律“八不准”津贴和审计组组长岗位津贴,该项目审计组组长一年内不得再次担任其他项目审计组组长,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并依照《审计机关审计项目质量控制办法(试行)》和《青海省审计厅审计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的规定追究责任。
(一)违反审计程序实施审计的;
(二)因审计组认定的审计事实出现错误,导致审计机关在行政诉讼中败诉或在行政复议中被决定补正、撤销、变更或部分撤销、变更,被责令重新作出审计具体行政行为或部分内容重新作出审计具体行政行为的;
(三)不按规定编制审计工作底稿,不按规定取证或取证不实,导致审计处理、处罚不当,造成不良后果的;
(四)违反审计职业道德,对审计中发现的重大违法违纪问题或经济犯罪线索隐瞒不报,后被发现或被举报后查实的;
(五)违反有关保密规定,泄露审计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被审计单位商业秘密的;
(六)审计组对被审计单位的重大违法违纪和经济问题,应当查出而没有查出,后在审计执法检查、其他财经法纪检查中或被上级审计机关、内部审计机构、社会审计组织及纪检监察部门发现的;
(七)审计报告中对审计事项作出的评价意见明显失实,对党政部门和社会有关方面利用审计成果造成误导的;
(八)未经厅领导批准,擅自同意被审计单位变通执行审计决定的;
(九)未按规定程序报经厅领导批准,擅自对外泄露、披露审计结果造成不良后果的;
(十)违反审计廉政规定,损害审计机关形象的;
(十一)违反第六条规定或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审计组领取审计纪律“八不准”津贴的;
(十二)其他审计执法过错。
第八条 本办法由青海省审计厅法规处负责解释。本办法自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青审法发【2004】3号文印发的《青海省审计厅审计组组长管理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