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审计厅审计组组长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审计组组长的岗位职责,提高审计工作质量,根据审计署《审计机关审计人员职业道德准则》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审计组组长,是指在一定时间内,组织审计组执行审计任务,并对其所组织执行的审计项目负领导责任的临时职位。审计组实行组长负责制。

第三条  审计组组长任职资格: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格依法审计;

(二)必须取得审计专业高级技术资格,且从事审计业务工作两年以上;

(三)熟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四)具有较强的调查研究、综合分析、专业判断和文字表达能力。

不具备(二)规定条件的,必须参加审计组组长任职资格考试,考试合格后方能担任审计组组长。

第四条 审计组组长职责:

(一)根据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等审计依据,组织审前调查,编制审计方案;

(二)发送审计通知书;

(三)组织实施审计查证、收集审计证据,编制审计工作底稿;

(四)根据《青海省审计厅审计复核工作规定》,实施一级复核;

(五)组织整理、审核、鉴别、归纳审计资料,组织对审计事项初步进行审计评价,撰写审计报告,并对审计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六)负责征求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的意见。被审计单位如有异议,要组织核实补证,如有必要应当对审计报告进行修改并提出书面说明;

(七)草拟审计意见书、审计决定书、审计建议书、移送处理书等审计业务文书;

(八)按时办理审计复核意见中提出的应由审计组补正的事项;

(九)督促落实审计决定,了解审计意见和建议的采纳情况及移送处理事项的办理情况;

(十)负责对审计项目有关资料进行立卷归档;

(十一)参与审计听证答辩及有关应诉事宜;

(十二)办理与审计项目有关的其他事项;

(十三)对在审计期间发现的重大问题和疑难事项,审计组组长应当及时向所在业务部门负责人汇报。

第五条  实行审计组组长岗位津贴制。

第六条  审计组组长负责组织实施的审计项目,如有下列情况的,一年内不得担任审计组组长,扣回该项目审计组组长岗位津贴,并依照《青海省审计厅审计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的规定追究责任。

(一)违反审计程序实施审计的;

(二)因审计组认定的审计事实出现错误,导致审计机关在行政诉讼中败诉或在行政复议中被决定补正、撤销、变更或部分撤销、变更,被责令重新作出审计具体行政行为或部分内容重新作出审计具体行政行为的;

(三)不按规定编制审计工作底稿,不按规定取证或取证不实、不充分,导致审计处理、处罚不当,造成不良后果的;

()违反审计职业道德,对审计中发现的重大违法违纪问题或经济犯罪线索隐瞒不报,后被发现或被举报后查实的;

()违反《审计署、国家保密局关于审计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的;

()审计组对被审计单位的重大违法违纪和经济问题,应当查出而没有查出,后在审计执法检查、其他财经法纪检查中或被上级审计机关、内部审计机构、社会审计组织及纪检监察部门发现的;

()审计报告中对审计事项作出的评价意见明显失实,对党政部门和社会有关方面利用审计成果造成误导的;

()未经厅领导批准,擅自同意被审计单位变通执行审计决定的;

()未按规定程序报经厅领导批准,擅自对外泄露、披露审计结果造成不良后果的;

()违反审计廉政规定,损害审计机关形象的;

(十一)其他审计执法过错。

第七条  本办法由青海省审计厅法规处负责解释。本办法自200411日起施行。青审办发[2001]83号文印发的《青海省审计厅审计组组长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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