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加强厅机关内部审计工作,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严格规范权力的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厅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内部审计是监督和评价我厅机关所属部门财政、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的行为。
第三条 成立机关内部审计办公室(下称内审办)。办公室设在纪检组,内部审计工作在厅长领导下,依照本办法行使审计职责,不受其他部门和个人的干涉。
第四条 在承办具体审计业务时,内审办在机关业务处室抽调审计人员组成审计小组开展工作。
第五条 内部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业务时,应当严格遵守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忠于职守,做到独立、客观、公正、保密。审计人员与被审计部门、个人或被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六条 内审办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厅机关及所属部门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及其有关的经济活动进行审计;
(二)对厅机关及所属部门预算内、预算外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
(三)经授权对厅机关内设机构及有关部门负责人员的任期经济责任进行审计;
(四)对厅机关及所属部门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进行审计;
(五)对厅机关及所属部门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性和有效性进行评审;
(六)对厅领导要求办理的其他审计事项进行审计;
第七条 内审办在履行审计职责时,具有下列权限:
(一)要求被审计部门和个人配合工作及时提供财政、财务收支计划,预算执行情况、决算、会计报表和其他有关文件、资料;
(二)检查有关经营和财务活动的资料、文件和现场勘察实物;
(三)检查有关的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和资料;
(四)对与审计事项有关的问题向有关部门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证明材料;
(五)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严重损失浪费行为,经厅长批准,作出临时制止决定;
(六)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厅长批准,有权予以暂时封存;
(七)提出纠正、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以及规范管理,提高效益的建议;
(八)对违法违规和造成损失浪费的部门和人员,给予通报批评或者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
第八条 对机关财务一年审一次,专项审计随时安排。
第九条 审计工作程序:
(一)内审办提出年度工作计划,经厅长批准后实施。临时需要进行审计的事项或需要审计部门介入的事项,须经厅长批准后方可实施。
(二)审计项目的实施由审计组负责。审计组成员人数不得少于2人。审计组实行组长(主审)负责制。
(三)审计组进行审计前,必须编制审计工作方案,经内审办负责人批准后实施。
(四)审计组实施审计前应向被审计部门(或被审计人员)送达审前通知书,也可以在实施审计时向被审计部门(或被审计人员)送达审计通知书。
(五)实施审计后,审计组应在10日内写出审计报告,并征求被审计部门(或被审计人员)的意见。被审计部门(或被审计人员)应在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意见,10日内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
(六)内审办应根据审计组提交的审计报告及时作出审计结论,提出审计意见书,重要的事项应向厅长报告。
(七)内审办负责将审计意见书、审计决定及时送达被审计部门(或被审计人员),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被审计部门(或被审计人员)必须执行,并将执行结果书面报内审办。
(八)内审办对经办的审计事项,应及时建立审计档案,按规定进行管理。
(九)审计工作接受定期考核制度。
第十条 内审办对厅机关有关部门及所属部门严格遵守财经法规、经济效益显著、贡献突出的集体和个人,可以向厅党组提出表扬和奖励的建议。
第十一条 被审计部门不配合内部审计工作、拒绝审计或者拒绝提供资料、提供虚假资料,拒不执行审计结论或者报复陷害内部审计人员的,应当及时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按有关程序建议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对认真履行职责、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做出显著成绩的内部审计人员,由厅党组给予精神或者物质奖励。
第十三条 内审办组织审计人员在具体实施审计过程中,应当遵循《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中国内部审计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第十四条 本规定厅内部审计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