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该忽视的审计方法

 《审计法》在规定审计机关权限时明确了审计盘点的合法性。有针对性地盘点现金、实物、有价证券等资料,可以核查账实是否相符,现金、实物收入是否全部按规定转作收入,有无私设“小金库”、账外账等行为,使审计工作获得事半功倍的效果,大大地规避了审计风险。但是现实工作中,个别审计人员不善于运用这一合法的审计方法,仅局限于就账查账和抽调会计凭证,而忽视了盘查实物资料这一重要的审计方法,取得的效果往往不尽人意,给审计自身带来很大的审计风险。例如,某审计人员进行审计时,对被审计单位保管的有价证券(可随时兑付的国库券)没有认真盘点检查。结果会计账本世纪末记录国库券××万元,但事实上早在几年前出纳人员就将国库券××万元挪用贪污。等到出纳人员东窗事发时,该审计局当然难辞其咎。

审计人员在盘点时,要掌握技巧、明确盘点资料范围,如会计账、证、表、现金、实物、有价证券、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包括重要空白票证及转让或收购合同等,都属于盘点核实的对象。同时,在盘点时要采取突击盘点法,即预先不告知被审计单位我们将盘点的对象,防止相关人员转移重要资料,并根据盘点的不同对象,选择不同时间进行盘点。

 

(西宁市审计局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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