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管辖是指审计机关之间如何确定各自审计对象的范围划分制度。审计机关应当根据被审计单位的财政、财务隶属关系或者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关系确定审计管辖范围。确定审计管辖的三项原则:一是财政、财务隶属关系原则;二是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关系原则;三是指定管辖原则;另外,还有审计管辖权的转移。需要说明的是:第一,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主导地位的北审计单位,按股份确定审计管辖范围。如果属于中央和地方共同投资的,中央单位所占股份大于或等于地方单位所占股份的,由审计署审计管辖;中央单位所占股份小于地方所占股份的,由占主导地位的地方审计机关审计管辖。第二,国家建设项目(含技术改造项目),实行业主制的,审计管辖归属与业主的审计管辖一致,业主的审计管辖按其财政、财务隶属关系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原则确定。未实行业主制的,或中央与地方共同投资的建设项目,一级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兴办的经济实体,比照上述规定确定管辖。第三,中央统借统还或按贷款协议规定应当由审计署的世界银行、亚洲银行以及其他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的贷、援款项目,由审计署审计管辖,但可以授权下级审计机关进行审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