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县级以下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的审计监督,严格财经纪律,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县级以下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中办发〔199920号)等法律、法规,以及干部管理监督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县级以下党政领导干部,是指县、自治县、县级市、 行委、地级市辖区直属的党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群众团体、事业单位的党政正职 领导干部和乡、民族乡、镇党委、政府的正职领导干部(含主持工作的副职领导干部,以下 简称领导干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是指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对其 所在部门、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当负有的责任,包括主管 责任和直接责任。

第四条  领导干部任期届满,或者任期内办理调任、轮岗、免职、辞职、 退休等事项前,应 当接受任期经济责任审计。除发现有新的问题外,已办理了离任手续的,一般不再进行审计

第五条  根据干部管理、监督工作的需要和党委、人民政府的意见,由组 织人事部门、纪检 监察机关向审计机关提出对领导干部进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委托建议,审计机关依法实施 审计。

第六条  审计机关在审计中应当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 密,并遵守审计回避制度的规定。

第七条  审计机关实施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时,被审计的领导干部 及其所在部门、单位和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以及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和干涉。

第八条  审计机关在实施审计三日前,应向被审计的领导干部所在部门、 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同时抄送被审计的领导干部本人。被审计的领导干部所在部门、单位应当按照审计机关的要求,及时、完整、如实提供有关资 料;领导干部本人应当按照要求,写出自己负有主管责任和直接责任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 事项的书面材料,并于审计工作开始后五日内送交审计组。

第九条  审计机关实施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应当通过对其所在部 门、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效益情况审计,分清领导干部本人应当负有的 主管责任和直接责任。对领导干部所在部门、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审计的主要内容是: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或 者财务收支计划的执行情况和决算;预算外资金收入、支出和管理情况;专项基金的管理和 使用情况;国有资产的管理、使用及保值增值情况;财政、财务收支的内部控制制度及其执 行情况;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领导干部任期不满三年的,审计整个任期;任期超过三年的,重点审计近三年,但对重大问 题,审计机关可以追溯。在审计的基础上,查清领导干部任职期间财政、财务收支工作目标完成情况,遵守国家财经 法规情况等;分清领导干部对本部门、本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中不真实,资金使用效 益差,以及违反国家财经法规问题应当负有的责任;查清领导干部个人在财政、财务收支中 有无侵占国家资产,违反领导干部廉政规定和其他违法违纪的问题。

第十条  审计组实施审计后,应当向审计机关提交审计报告。审计报告报 送审计机关前,应当征求领导干部所在部门、单位和领导干部本人意见。领导干部所在部门 、单位和领导干部本人应当自接到审计报告之日起十日内,将其书面意见送交审计组或者审 计机关;自接到审计报告十日内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无异议。

第十一条  审计机关审定审计报告后,向本级政府提交领导干部任期经济 责任审计结果报告 ,同时抄送同级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关和有关部门。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结果 报告的主要内容是:审计的内容、范围和时间,审计认定的事实,审计机关对审计事项的总 体评价,对领导干部本人任期内经济责任的写实性评价等。对领导干部所在部门、单位违反财经法规的问题,需要依法处理和处罚的,由审计机关向该 部门、单位另行出具审计意见书或作出审计决定。

第十二条  组织人事部门应当将审计机关提交的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 计结果报告,作为 对领导干部的调任、轮岗、免职、辞职、退休等事项提出审查处理意见时的参考依据。应当 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由任免机关或纪检监察机关处理。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移送司 法机关处理

第十三条  审计机关按照本办法实施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所必需的 经费,应当列入本级人民政府专项财政预算,由本级人民政府予以保证。

第十四条  审计机关依法独立开展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上级 审计机关负责对下级审计机关执行本办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上级组织人事部门、纪检 监察机关负责对下级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关执行本办法、利用审计机关审计结果的情 况进行监督、检查。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审计机关等有关部门应当建立联席会议制度,交流、通报领 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情况,研究、解决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中的实际困难和问题

第十五条  各地对县级以上党政领导干部已经规定实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的,可根据各地党委、人民政府的部署,结合本地实际,按本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审计厅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青海省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以下简称企业领导人员) 任期经济责任的审计监督,严肃财经纪律,促进廉政建设,促进国有企业加强和改善经营管 理,保障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 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中办发〔199920号)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领导人员,是指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任期经济责任,是指企业领导人员任职期间对其所在 企业资产、负债、 损益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当负有的责任,包括主管责任和直接 责任。

第四条  企业领导人员任期届满,或者任期内办理调任、免职、辞职、退 休等事项前,以及 在企业进行改制、改组、兼并、出售、拍卖、破产等国有资产重组的同时,应当按照国家现 行规定进行审计。除发现有新的问题外,已办理离任手续的,一般不再进行审计。

第五条  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应当由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机关报 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由人民政府下达审计指令。审计机关可以直接进行审计,也可以由社会 审计组织或上级内部审计机构进行审计。

第六条  审计机关应当遵照人民政府的指令,按照审计管辖范围,依法派 出审计组实施审计。

第七条  审计机关在审计中应当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 密,并遵守审计回避制度的规定。

第八条  审计机关依法实施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时,被审计的 企业领导人员及其所在企业和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以及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和干涉。

第九条  审计机关在实施审计三日前,应当向被审计的企业领导人员所在 企业送达审计通知书,同时抄送被审计的企业领导人员。企业领导人员所在企业应当按照审计机关的要求,及时、完整、如实提供有关资料;企业领 导人员应当按照要求,写出自己负有主管责任和直接责任的企业资产、负债、损益事项的书 面材料,并于审计工作开始后五日内送交审计组。

第十条  审计机关实施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应当通过对其所 在企业资产、负债 、损益的真实、合法、效益情况审计,分清企业领导人员本人应当负有主管责任和直接责任 企业资产、负债、损益审计的主要内容是:企业资产、负债、损益的真实性;国有资产的安 全、完整和保值增值;企业对外投资和资产的处置情况;企业收益分配情况;与上述经济活 动有关的内部控制制度及其执行情况;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在审计的基础上,查清企业领导人员在任职期间与企业资产、负债、损益目标责任制有关的 各项经济指标的完成情况,遵守国家财经法规情况;分清企业领导人员对本企业资产、负债 、损益不真实、投资效益差,以及违反国家财经法规问题应当负有的责任;查清企业领导人 员个人有无侵占国家资产,违反与财务收支有关的廉政规定和其他违法违纪的问题。

第十一条  审计组实施审计后,应当向审计机关提交审计报告。审计报告 报送审计机关前, 应当征求被审计的企业领导人员所在企业及本人的意见。企业领导人员所在企业和其本人应 自接到审计报告之日起十日内,将其书面意见送交审计组或者审计机关;自接到审计报告十 日内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无异议。审计组应对其提出的审计报告承担有关责任。

第十二条  审计机关审定审计报告后,向本级人民政府提交企业领导人员 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结果 报告,同时抄送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机关及有关部门。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 告的主要内容是:审计的内容、范围和时间,审计认定的事实,审计机关对审计事项的总体 评价,对企业领导人员任期内经济责任的写实性评价等。对企业领导人员所在企业违反财经法规的问题,需要依法处理和处罚的,由审计机关向该企 业另行出具审计意见书或作出审计决定。

第十三条  承办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社会审计组织、上级内 部审计机构,也要依照规定程序和要求实施审计,并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

第十四条  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机关应当将审计机关提交的企业领导人员任 期经济责任审计结 果报告,作为对该企业领导人员的调任、免职、辞职、解聘、退休等事项提出审查处理意见 时的参考依据。应当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由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机关或纪检监察机关处理。 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五条  对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实施审计所必需的经费,应当列 入本级人民政府专项财政预算,由本级人民政府予以保证。

第十六条  各级审计机关按照审计管辖权限依法独立开展企业领导人员任 期经济责任审计工 作;上级审计机关负责对下级审计机关执行本办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上级企业领导人 员管理机关负责对下级部门执行本办法、利用审计机关审计结果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纪检监察机关、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机关、审计机关等有关部门应当建立联席会议制度,交流 、通报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情况,研究、解决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中 出现的问题。

第十七条  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的领导人员的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  过去本省有关企业领导人员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的有关规定一律 废止。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审计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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