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规范内部审计工作业绩考核行为,不断提高内部审计工作的质
量和水平,更好地发挥内部审计工作的职能作用,根据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内部审计工作业绩考核应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对照内部审计法规政策、工作标准和工作目标,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地反映内部审计的工作成果,不断促进内部审计工作的科学发展。
第三条 内部审计工作业绩考核按照“统一管理,分级实施”的原则进行,由省、市、县(区)内审协会分别实施。
第四条 内部审计工作业绩考核的主要对象是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包括国家行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股份制企业、上市公司、民营企业的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上述单位所属内部审计机构工作的考核由各主管单位参照执行。
第五条 内部审计机构工作业绩考核的内容:
1、内部审计机构工作保障情况;
2、内部审计机构工作基础情况;
3、内部审计机构工作成果情况;
4、内部审计机构工作宣传情况。
第六条 内部审计人员工作业绩考核的内容:
1、内部审计人员的思想品德;
2、内部审计人员的工作态度;
3、内部审计人员的工作能力;
4、内部审计人员的工作业绩。
第七条 内部审计工作业绩考核以内部审计机构为单位每年进行一次,每三年在全省范围内组织一次评比表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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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内部审计工作业绩考核采取自查、互查和重点抽查相结合的方法,先由各单位内部审计机构、内部审计人员进行自我总结并填写考核表(附后),尔后由主管部门内部审计机构和本单位内部审计机构分别组织互查和抽查。
第九条 根据自查、互查和重点抽查的情况,由主管部门内部审计机构和本单位内部审计机构对下一级内部审计机构及本单位内部审计人员的工作业绩作出客观公正的评价,作为评比先进的重要依据。
第十条 各级内部审计协会对内部审计工作业绩的考核,应当深入了解,检查进度,研究问题,总结表彰,重点宣传内部审计工作业绩考核中发现的先进典型和先进事迹。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青海省内部审计师协会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从2006年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