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规范内部审计协会工作业绩考核行为,不断提高内审协会自律管理水平,更好地发挥内审协会的职能作用,根据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内审协会工作业绩考核应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对照内部审计法规政策、工作标准和工作目标,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地反映内部审计协会的工作成果,不断促进内部审计协会工作科学发展。
第三条 内审协会工作业绩考核按照“统一管理,分级实施”的原则进行,省内审协会负责省辖市、州、地区内审协会工作业绩的考核,省辖市、州、地区内审协会负责县、县级市、城区内审协会工作业绩的考核。省内审协会可以不定期对县、县级市、城区内审协会工作业绩进行抽查考核。
第四条 内审协会工作业绩考核的内容:
1、管理指导;
2、整章建制;
3、理论研讨;
4、培训教育;
5、信息沟通;
6、内外交流;
7、社会效益;
8、自给水平;
9、服务态度;
10、辅助决策。
第五条 内审协会工作业绩考核,每年进行一次,每三年在全省范围内组织一次评比表彰。
第六条 内部审计协会工作业绩考核,采取自查、互查和重点抽查相结合的方法,市、州、地、县(区)内审协会都要进行自我总结并填写考核表(附后),尔后由上级内审协会组织互查和抽查。
第七条 根据自查、互查和重点抽查的情况,上级内审协会对下级内审协会的工作业绩作出客观公正的评价,作为评比先进的重要依据。
第八条 省内审协会秘书处负责内审协会工作业绩考核的日常管理工作,检查进度,研究问题,总结经验,重点宣传内审协会工作业绩考核中发现的先进典型和先进事迹。
第九条 本办法由青海省内部审计协会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从2006年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