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内部审计工作考核办法(试行)

为了加强我省内部审计工作,提高内部审计工作的质量和水平,实现内部审计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根据《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2003年审计署令第4号),并结合我省内部审计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一)本办法适用于青海省各企业集团、总公司、事业、行政主管单位内部审计机构工作的考核。

(二)上述单位所属内部审计机构工作的考核由各主管单位参照执行。

二、考核的组织形式和方式

(一)组织形式

1、审计机关与内审协会直接进行检查考核;

2、审计机关与内审协会组织进行检查考核。

(二)考核方式

1、采取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方式;

2、采取自查与抽查、互查相结合的方式。

三、考核的主要内容

(一)内部审计机构管理要求:

1、各单位是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了内部审计制度;

2、各单位内部审计机构是否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权力机构直接领导,能否独立行使内部审计职权,每年内部审计机构是否向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权力机构提出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二)内部审计机构设置和人员的要求

1、对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内部审计机构的单位是否按照规定设立了独立的内部审计机构;

2、法律、行政法规虽然没有明确规定,但是否根据需要设立了相应的内部审计机构或授权本单位内设机构履行内部审计职责;

3、内部审计机构是否配备具有岗位资格的内部审计人员。其中,独立内部审计机构应有专职3人以上;相对独立的内审机构应有专职2人以上;履行内部审计职责的内设机构应有专职1人或指定专人负责内部审计工作;

4、内部审计人员是否稳定,并每年接受后续教育或参加一次专项业务理论技术培训;

5、内部审计人中是否能遵守审计职业道德规范。

(三)计划任务的要求

1、及时完成上级内审机构交办的审计项目和任务;

2、保证完成本单位制定 的审计计划任务和领导安排的审计任务。

(四)审计项目的质量要求

内部审计机构要按照颁布的中国内部审计准则的规范要求开展内部审计业务,具体考核内容主要为:

1、审计程序是否符合审计业务规范要求

1)按审计项目级成审计小组,明确审计组负责人(主审);

2)了解被审计单位基本情况,并对被审计单位进行内部控制制度的符合性测试;

3)正确编制审计实施方案,并报主管领导批准;

4)实施审计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书面审计通知书,特殊审计业务可在实施审计时送达,并有被审计单位书面签收证明;

5)按照批准的审计方案实施审计工作;

6)审计实施阶段完成后,以审计小组名议向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或权力机构提交审计报告,提交审计报告以前,应书面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取得文书送达回证,并于十天之内取回征求意见单与审计报告;

7)对征求意见单上反映的情况,逐条落实后将审计报告提交给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或权力机构,并根据领导审定意见以单位名义代拟审计意见书(若有处理、处罚事项,还应代拟审计决定书);

8)将拟定的审计意见及审计决定书,经单位主要负责人或权力机构签发后,以正工文件形式送达被审计单位并取得书面签收证明;

9)对审计意见书及审计决定书的执行情况,应及时予以跟踪,取得审计意见及审计决定的书面执行回单。如有必要安排后续审计。

2、审计证据与记录能否做到

1)审计证据必须充分、相关、可靠;

2)审计数据计算正确、完整;

3)证明材料有出处,有提供者签章,手续齐全;

4)审计记录用钢笔书写,统一用纸,有被审计单位的签章,有审计人员签字;

5)每一问题用一张审计工作底稿记录纸,最后对所查证的审计记录按问题分类整理汇总。

3、审计报告的要求

1)审计报告应按照内部审计审计报告准则执行,撰写审计报告要有审计立项依据、目的、内容、范围、方式、时间;有被审计单位的基本情况;有实施审计的有关情况;有审计评价意见;有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的定性、处理、处罚建议及其依据;

2)审计报告的标题应体现单位时间、内容三要素;

3)审计报告阐述全面、条理清楚,内容简洁,数据正确;

4)审计报告中对审计认定的问题定性、处理、处罚及法规依据准确、充分,审计评价意见恰当,审计建议可行;

5)审计报告的落款是审计组组长及成员。

4、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书的要求

1)对领导已审定的报告,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出具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书;对审计事项不进行处理和处罚的只出具审计意见书;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给予处理、处罚的审计事项,还应出具审计决定书。

2)审计意见书应有审计的范围、内容、方式和时间;有对审计事项的评价意见和评价依据;有责令被审计单位自行纠正的事项;有改进的意见和建议并具有可操作性和便于修正。

3)审计决定书应有审计的范围、内容、方式和时间;有违反国家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行为;有定性、处理、处罚决定及其依据和执行期限要求;有给予被审计单位依法申请复议的期限的要求。

4)审计意见书与审计决定书的标题同审计报告标题应体现三要素,并须加盖本单位公章。

5)审计意见和审计决定书应自收到报告之日起30天内送达被审计单位及有关单位。

6)在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送达3个月内,要了解审计意见采纳情况,监督审计决定执行情况。

7)对移送监察、公安和司法机关的案件,要有移送的公文。

(五)对审计档案的要求

1、审计项目完成后,应及时按照审计专业要求立卷归档;

2、具体的审计档案要求按《青海省内部审计档案规范》执行。

(六)其他要求

1、每季度能否按时、按要求报送有关内部审计情况统计报表;

2、能否及时报送有关审计情况信息;

3、年初是否制定并报送年度审计工作或指导计划;

4、是否于次年一月中旬前报送内部审计年度总结;

5、是否积极地按照要求或自行撰写,报送与发表内部审计理论研讨文章;

6、是否积极参与省内审协会组织的各项有关活动;

7、是否积极组织、指导所属单位或地区的内审机构开展内部审计工作。

四、考核结果的运用

考核结果作为评选内部审计机构先进单位与先进个人的重要依据。

五、本办法由青海省审计厅、青海省内部审计师协会解释从二○○三年十月一日起开始实行。青海省审计厅于19971020日印发的《青海省内部审计工作考核办法(试行)》(青审综发[1997]32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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