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青海省内部审计师协会 ( 以下简称本会 ) 其英文译名: QING HAI PROVINCIAL INSTITUTE OF INTERNAL AUDITORS ( 缩写 )QIIA
第二条 本会是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师自愿结成的全省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对内部审计实行自律性行业管理;为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提供业务指导和开展各种专业服务活动;维护内部审计机构的独立性,权威性和内部审计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内部审计队伍整体素质的提高。
第四条 本会接受省审计厅,民政厅的监督管理和审计厅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 本会地址:西宁市北大街 3 号。 ( 省审计厅机关 )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 一 ) 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审计工作方针政策和中国内部审计师协会制定的内部审计执业准则,规则和执业道德规范;
( 二 ) 总结交流和推广内部审计工作经验,开展内部审计理论研讨,评选内审科研成果,编辑出版内审刊物;
( 三 ) 开展内部审计工作的调查研究,探求解决问题的途径和方法;
( 四 ) 组织内部审计人员参加审计厅和审计署举办的各种培训班,提高业务素质;
( 五 ) 提供内部审计咨询服务;协调行业内、外关系,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 六 ) 同省内外相关团体建立联系,开展交流活动;
( 七 ) 指导州、地、市、部门内部审计协会工作;
( 八 ) 办理审计厅委托或授权的其它有关工作。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分为团体会员,个人会员。
第八条 团体会员入会条件:
( 一 ) 团体会员:凡承认本会章程的省级各部门各企业事业单位及中央驻青各单位内部审计机构;州、地、市内部审计协会和学术组织。
( 二 ) 个人会员:凡承认本会章程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加入本会:
1 、具有初级技术职称以上的内部审计人员。
2 、具有中级技术职称及其以上职称的相关行业人员。 第九条 入会程序:
( 一 ) 提交入会申请书;
( 二 ) 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
( 三 ) 由协会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 一 ) 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 二 ) 获得本会提供服务的优先权;
( 三 ) 对本会工作有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 四 ) 参加本会举办的教育培训活动;
( 五 ) 参加本会举办的有关专业研究和经验交流活动;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 一 ) 执行本会决议,接受本会指导,监督和管理;
( 二 ) 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 三 ) 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 四 ) 完成规定的后续教育和专业学习任务;
( 五 ) 按规定交纳会费;
( 六 ) 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资科。
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
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三条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 一 ) 制定、修改章程;
( 二 ) 选举和罢免理事;
( 三 ) 讨论决定工作方针和任务;
( 四 )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和终止事宜。
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
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因特殊情况
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经常务理事会提出并提前报业务主
管部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同意,并由理事会表决通过。
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 1 年。
第十六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七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1)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2) 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3)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并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
工作;
( 四 ) 决定成立办事机构,制定内部管理制定;
( 五 ) 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
开,其决议须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
的,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条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会下设秘书处,负责日常工作。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年召开一次,情况特殊的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 一 )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 二 ) 在审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 三 ) 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 7O 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 四 )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 五 )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 六 )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的,由常务理事会提出,报省审计厅,民政厅审查同意,并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
第二十五条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条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 一 )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 二 )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
的落实情况;
( 三 ) 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七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 一 )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 二 ) 提名副秘书长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 三 ) 决定办事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 四 ) 与州、地、市,省级部门,中央驻青内部审计机构保持联系,沟通信息;
( 五 ) 办理会长、副会长交办的任务;
( 六 )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八条本会经费来源
( 一 ) 会费;
( 二 ) 政府资助;
( 三 ) 社会资助,捐赠;
( 四 )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 五 ) 利息:
( 六 ) 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本会经费必须用于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
第三十条 本会财务收支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国家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一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二条 对本章程的修改,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三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事前经审计厅、民政厅审查同意,并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四条 本会因故需要终止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动议;终止动议须实前报业务主管部门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经 年 月 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常务理事会。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